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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野格”遇見“野格哈古雷斯”,一場糾紛爆發了……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2/1/25 9:17:55 瀏覽量: 提起“野格”,喜歡洋酒的小伙伴一定不會感到陌生!耙案瘛保↗agermeister),也被稱為“圣鹿”,是一款來自德國的利口酒品牌。那么,如果在網上看到一家自稱來自于“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的合作商售賣的“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你會認為與德國的“野格”有關嗎?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下稱馬斯特公司)訴被告圣羅拉(青島)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圣羅拉公司)、唱某、合肥葡園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葡園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野格”遭遇“傍名牌”? 據了解,原告馬斯特公司是德國“野格”利口酒的權利人,其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稱,馬斯特公司于1878年在德國成立,距今已有140多年的歷史,是全球知名的酒精飲料生產商和銷售商之一,是“野格”“JÄGERMEISTER”“Jägermeister”及相關鹿頭圖形等注冊商標的注冊人,且持續使用上述注冊商標。馬斯特公司最早于2003年向中國銷售野格利口酒,其野格利口酒在中國已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野格”和“JÄGERMEISTER”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同時,JÄGERMEISTER是馬斯特公司的企業名稱,“野格”是馬斯特公司在華子公司的企業名稱字號。馬斯特公司對“JÄGERMEISTER”和“野格”依法享有企業名稱權。 馬斯特公司發現,被告圣羅拉公司在其生產和銷售的利口酒酒瓶標簽、瓶蓋上使用了“野格哈古雷斯”“鹿頭圖形”“YEGO HUNTER”,在其官網上亦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野格”等商標,侵犯了馬斯特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圣羅拉公司使用了與馬斯特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使用“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實施混淆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引人誤認為被告圣羅拉公司的商品是原告馬斯特公司的商品或與馬斯特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馬斯特公司還訴稱,被告唱某在第33類利口酒上申請注冊的“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是模仿原告在中國注冊的“野格”馳名商標,惡意注冊后與圣羅拉公司惡意串通,在利口酒上使用并大量生產銷售,導致混淆誤認。唱某與圣羅拉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被告葡園公司作為圣羅拉公司的經銷商,在京東店鋪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并使用“狩獵者鹿頭洋酒”“配制酒力嬌酒女士微醺果味酒”,將原告馬斯特公司的野格利口酒與“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組合在一起搭售,實施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涉案侵權產品比對 綜上,馬斯特公司認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惡意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且是共同侵權,三被告因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獲利巨大,嚴重損害了馬斯特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某均曾被法院因商標侵權行為判決承擔過侵權責任,故屬于惡意侵權,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理由,馬斯特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認定其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詳情見下圖1)和第992806號“JÄGERMEISTER”商標(詳情見下圖2)為馳名商標;三被告停止使用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詳情見下圖3);三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一與被告二向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被告三向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共計500萬元;三被告向其支付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9446元;三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針對馬斯特公司的起訴,被告圣羅拉公司辯稱,馬斯特公司的商標不應認定為馳名商標,“野格”兩個字并非馬斯特公司所創造的詞組,在馬斯特公司注冊之前已經有其他權利人將其注冊為商標;此前沒有相關單位認定馬斯特公司的“野格”商標為馳名商標,圣羅拉公司基于“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持有人唱某的授權使用,屬于合法使用,在“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沒有被司法部門最終認定無效之前,圣羅拉公司均有權使用該商標。涉案產品的包裝有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證明涉案包裝屬于圣羅拉公司自行創作,不存在剽竊和模仿的故意。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屬于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的公司,應當適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因此,馬斯特公司應該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提起訴訟。圣羅拉公司將“野格哈古雷斯”酒銷售給葡園公司,具體的市場銷售是葡園公司進行的,故馬斯特公司所稱的混搭銷售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葡園公司承擔。 被告葡園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涉案商品是經圣羅拉公司合法授權銷售,其在采購“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時,圣羅拉公司提供了商標注冊證、作品登記證書、檢驗報告等權利憑證,直至馬斯特公司起訴前,其有充分理由認為“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未侵權。涉案商品在其京東店鋪上已經下架,馬斯特公司針對其所提的停止侵權訴訟請求事實已不存在。 被告唱某辯稱,馬斯特公司的商標不應認定為馳名商標,馬斯特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并不知名,唱某申請注冊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的行為合理合法,其只是將“野格哈古雷斯”商標許可使用給圣羅拉公司使用,獲取商標許可使用費,并未參與涉案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對此并不知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厘清焦點 針對本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被告二唱某于2018年5月21日申請注冊了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并將其許可給圣羅拉公司使用。葡園公司從圣羅拉公司購進200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目前已全部下架。唱某的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也于2021年8月27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宣告無效,唱某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仍在一審訴訟中。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馬斯特公司所主張的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和第992806號“JÄGERMEISTER”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二是各被告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是被告一圣羅拉公司所主張的其系取得被告二唱某的商標授權后合法使用的行為能否免責;四是被告二唱某的已注冊商標是否構成對馬斯特公司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五是被告三葡園公司提出的已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和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六是如果侵權行為成立,經濟損害賠償如何計算,以及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某是否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據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圍繞上述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庭審持續了近3個小時。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本報將持續關注案件后續進展。(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 呂可珂 通訊員 唐蕾)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m.024xymy.com/content/?544.html 上一條:涼茶添“新衣” 品牌辟新路 下一條:商標申請快速審查的“辦法”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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