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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使用“中建”字樣,不中!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1/10/25 11:10:16 瀏覽量: 不正當使用“中建”字樣,不中! 中國建筑企業管理協會日前發布的2021“中國建筑業綜合實力100強”榜單中,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建筑公司)綜合實力位居榜首。日常生活中,“中建”一詞也時常醒目地出現在建設工地等場景。注冊和使用20余年的“中建”商標是否已在施工、建筑等服務上達到馳名狀態?同業競爭者能否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建”字樣?歷時5年,中國建筑公司訴中建環球南洋地產有限公司(下稱中建環球南洋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日前有了新進展,法院在判決中對上述問題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并無確認第5640152號“中建”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必要,中建環球南洋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須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中建”字樣,并在相關媒體上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 有無確認馳名商標的必要 據了解,中國建筑公司是涉案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于2006年9月29日申請注冊,2009年12月28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建筑施工監督、建筑信息、維修信息、建筑、工廠建設等第37類服務上。 2016年,中國建筑公司將中建環球南洋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確認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并提交了公司發展歷程、年度營業收入、《關于建筑商標公眾認知調查研究報告》以及宣傳報道等諸多材料,用以證明涉案商標早在中建環球南洋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成立之前,經過持續宣傳與使用,在建筑服務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構成馳名商標。 中建環球南洋公司認為,其從事的經營領域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建筑服務屬于類似服務,沒有認定涉案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必要,而且中國建筑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 在該案一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建筑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最早可追溯至1960年,相關企業經營范圍涵蓋幾乎所有建筑服務領域,通過企業形象管理,規范使用“中建”標志,相關企業亦多以“中建”命名,“中建”與中國建筑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形成了對應關系。根據中國建筑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商標在相關公眾中享有的較高知曉程度一直持續,至少到2006年12月28日之前已經達到馳名程度,構成馳名商標。 在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則認為,涉案商標于2009年已被核準注冊,中建環球南洋公司于2015年成立,中建環球南洋公司使用其企業名稱時涉案商標已是注冊商標,故不應作為未注冊商標對待。 “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和按需認定的原則,對我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給予相應的保護,在無認定馳名商標必要的情況下,無需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鄙虾d钕蓭熓聞账蓭熽惿偬m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試圖通過司法程序認定馳名商標,概因希望獲得跨類別保護,獲得更高的無形商譽、取得競爭優勢,但司法實踐中對此持審慎態度。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記者了解到,中國建筑公司的訴求之一是確認中建環球南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中建環球南洋公司主張其使用的“中建環球南洋”字號與涉案商標并不相同,其在中國從事建筑相關服務行業使用“中建”二字無可厚非,而且在使用過程中并沒有突出某一部分,在相關行業中沒有造成混淆、誤認。 一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中建環球南洋公司注冊使用帶有“中建環球南洋”字樣的企業名稱的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理。而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審查他人注冊商標是否具有較高知名度、注冊使用企業名稱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惡意。該案中,“中建”作為注冊商標和中國建筑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字號核心部分,在2006年12月之前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2006年12月之前涉案商標在建筑服務上已達到馳名程度,作為同行業經營者,中建環球南洋公司對此應當知曉,而其仍然將完整包含涉案商標的“中建環球南洋”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同時結合中建環球南洋公司所屬母公司中建環球集團公司在其網站上對其屬于中國建筑公司關聯企業的下屬公司、具有國企背景的宣傳,足以證明中建環球南洋公司具有攀附涉案商標的商譽,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易誤導相關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對中建環球南洋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審認定結果予以認可,但對二審判決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款,中建環球南洋公司理應知曉涉案商標存在并知悉該商標的市場知名度情況的時間等錯誤進行了糾正。 是否為通用名稱 記者了解到,中建環球南洋公司在一審答辯時提出,“中國建筑”屬于通用名詞,不屬于任何人獨有,從事建筑的企業都可以使用。 對此,兩審法院均認為“中建”含有建筑服務之意,使用在建筑服務上確實存在顯著性較弱的情形,但其經過大量持續的使用,達到了馳名的程度,已經與中國建筑公司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符合顯著性要求。雖然類似于“中建”在內的大量“中字頭”商標或多或少帶有特定歷史時期的特點,亦如中建環球電子工程有限公司所言,與國家資源的支持密不可分,但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中國建筑公司與“中建”已經形成了緊密的對應性,相關公眾對“中建”亦形成了較為穩定的認知,其他含“中建”字樣的商標得以核準注冊的情況,不能用以否定中國建筑公司與涉案商標的對應性,亦不能用以否定相關公眾業已形成的認知,不能成為中建環球南洋公司的正當使用理由。 “通用名稱即商品或服務規范化的稱謂,僅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上述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标惿偬m介紹。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陳曦看來,通用名稱的認定屬于對客觀事實的判斷,應有明確的標準和規則,但實踐中對于通用名稱特別是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在認定時往往爭議較大,應綜合考量地域范圍、主體、是否存在特定的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及申請人主觀意等因素進行認定。(中國知識產權報實習記者 王晶)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m.024xymy.com/content/?497.html 上一條:懲罰性賠償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具體應用 下一條:小米能常打開“米家”商標大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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